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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
關係人

根據《儲蓄互助社法》第二條 

儲蓄互助社為法人。

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,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,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。

前項所稱共同關係,乃指工作於同一公司、工廠或職業團體、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、或居住於同一鄉、鎮者。

無共同關係而參加儲蓄互助社者無效。但於本法修正前已參加者不在此限。

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,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員。

只要符合以下三類「共同關係」之自然人與法人,都​歡迎加入我們的東華校園社行列:

第一類:東華大學教職員生(及配偶/子女),以及畢業校友(及配偶/子女)​

第二類:立案合作社社員(及配偶/子女)

第三類:非營利法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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